出租屋的安全,業(yè)主、租客、政府都有責任。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有望在昨天開幕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通過。
草案原名為《關于加強房屋出租人安全責任的決定》,經(jīng)討論,大家認為,各類出租屋均需要明確政府、出租與承租方的責任,故改為此名。草案規(guī)定,“出租人”不僅指業(yè)主、房東,也包括二房東。草案規(guī)定,出租屋管理機構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應當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簽訂責任書。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房屋租賃合同范本,范本將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如果未能履行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
草案規(guī)定,承租人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出租人應當對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況和使用性質進行查看,承租人應給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