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認購書”簽約誤區(qū)

2009年08月14日 14:20
責任編輯: 趙開忠

 日前,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有些購房者對買房過程中簽訂認購書模棱兩可,不知道買房時是否必須要簽?
  答:記者就這一方面的問題采訪了業(yè)內人士。據其介紹,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商品房銷售時,大都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認購書,交一筆定金,這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約定的期限內,就不會把該商品房出售給他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這樣做的原因,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出現一房兩訂甚至多訂的情況;另一方面,就是盡量能使商品房預訂者成為真正的購房者。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預訂書,其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對房間號、商品房銷售面積及價格等方面作簡單的約定,然后就規(guī)定購房者應付定金多少,在幾天內來簽訂預售合同,如不簽訂合同就視為購房者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據其介紹,現在通用的商品房認購書有較明顯的缺陷:內容簡單,定金數額高,給訂購者保留的時間短,如不在限定期間內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那么就扣定金。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簽訂正式的預售、銷售合同前是否需要簽訂一份認購書,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其實并無明確規(guī)定,也就是說這一過程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前也可以不簽訂預訂認購書。
  如果某商品房使消費者很滿意,一定要訂購該商品房。針對這種情況,該業(yè)內人士表示,首先要仔細審核開發(fā)商銷售的商品房是否合法,避免購買不允許銷售的商品房;其次,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這樣消費者就有充分的主動權與開發(fā)商就合同的各個條款進行平等協(xié)商;再次,如確有必要簽訂商品房訂購書,則要對在何種情況下扣定金、扣多少及何種情況下要將定金退回,做具體的、明確的規(guī)定,以防定金稀里糊涂地被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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