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規(guī)房子居住權規(guī)定是什么?

2021年09月19日 09:06
來源:樓市地產(chǎn)觀
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條例規(guī)定:
1、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6、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yōu)先
居住權與所有權是所有權優(yōu)先,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lián)系。
至于兩者的區(qū)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xiàn)方式上也體現(xiàn)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
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zhì)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xiàn)實占有為實現(xiàn)條件的。
房屋居住權制度的演變
1、傳統(tǒng)居住權的性質(zhì)與規(guī)定
傳統(tǒng)居住權屬于人役權,一般為特定人群無償設立,具有幫扶目的。居住權之前一般適用于婚姻家庭領域,為親屬或其他共同居住人無償設立,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三款進行了規(guī)定。此處“居住權”并無物權屬性,不具公示及對抗效力,對居住權人的保護力度有限。
2、《民法典》中居住權規(guī)定的進步
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立法并未確立居住權制度,在審理涉及居住權益糾紛時,法官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進行處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文的“除外”情形可視為對居住權適用范圍的擴張,將“居住權”確立為用益物權后,當事人可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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