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出臺行政調解42條 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015年01月16日 08:51
來源:沂蒙晚報
近日,我市出臺《臨沂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試行)》,為臨沂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調解辦法》共分六章42條,對行政調解的定義、范圍、原則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調解機關及工作保障、行政調解的申請和受理、行政調解的程序、考核和獎懲、有效期等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
 
據(jù)臨沂市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介紹,《調解辦法》是我市首個比較詳細具體的行政調解依據(jù),主要針對包括公民、法人等在內的行政相對人。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處理范圍或者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糾紛,通過疏導、勸解、協(xié)調等方式,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xié)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行政調解堅持自愿原則,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進入行政調解程序。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擬定調解預案,并提前3個工作日將行政調解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行政調解可以采取聽證調解或各方當事人不見面的分別調解等多種方式進行。
 
經(jīng)行政調解達成協(xié)議,能夠即時履行或有其他適當理由,經(jīng)當事人和調解人簽名或蓋章,可不制作行政調解書,由記錄人員記錄在案。經(jīng)行政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行政調解。根據(jù)案件性質,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定渠道解決糾紛。
 
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調解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職責,貽誤糾紛調處時機,造成惡性案件、群體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報同級監(jiān)察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jù)悉,2014年,市復議辦協(xié)調調解了包括工傷認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優(yōu)撫待遇、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信息公開等案件154件,化解了一批爭議大、矛盾深的行政糾紛。全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1133件,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行政復議案件576件,切實方便群眾實現(xiàn)復議維權。
 
觀點:有利于化解矛盾打造服務性政府
 
“行政調解是矛盾糾紛眾多解決方式的一種。”臨沂大學法學講師閔凡群介紹說,行政調解能夠為老百姓調解矛盾,并盡可能解決矛盾。閔凡群表示,中國人講究以和為貴,因此能為老百姓提供一個專業(yè)調解矛盾糾紛的平臺,對群眾來說,是一種非常好的解決方式。“行政調解有利于緩和矛盾,促進矛盾的解決。”《調解辦法》的出臺,讓老百姓多了一種解決矛盾糾紛的選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
 
“規(guī)則細化的《調解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閔凡群認為,《調解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具體詳細的調解規(guī)則,這有利于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在調解工作的過程中更好的開展工作,化解百姓之間的矛盾。同時,這也是我市在貫徹落實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探索,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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