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定經適房上市增值收益50%上繳

2014年09月10日 14:51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9日向社會公布《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經適房權利人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款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2008年1月,深圳出臺《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經適房簽訂合同滿5年后,業(yè)主可通過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9日公布的意見稿明確,該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qū)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住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經適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適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并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意見稿規(guī)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適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xù)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占有、使用該經適房。
 
意見稿還規(guī)定,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前發(fā)生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產權或將其上市交易。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難標準,可申請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質仍為經適房,不需要繳納增值收益。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經適房政策的出發(fā)點是解決戶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并不鼓勵購買人購房后進入市場交易獲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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