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變鬼子拷問土地制度困境

2009年09月28日 09:42

   日前,著名地產商、SOHO中國(新聞 公司)(企業(yè)專區(qū),旗下樓盤)有限公司董事長潘石屹(潘石屹博客)發(fā)博文稱:他周末帶小孩去一個小區(qū);他的出現讓小區(qū)內突然緊張起來。“房地產商來了!”“潘石屹來了!”“要拆我們家的房子了!”這些信息在小區(qū)內通過電話、短信等各種渠道快速傳播著。這是一個“小產權房小區(qū)”,上周政府剛貼出公告,要拆他們的房子。潘石屹表示,他走出這個小區(qū)想起來都后怕,有點被當成了“鬼子進村”的感覺。

  博文在網上引爆了被壓抑的普遍情緒。

  網言

  小產權房才是實事求是

  網友“高老頭”:較之遠脫離民眾購買力實際的“房地產市場”,小產權房才是實事求是的產物。土地還是那個土地,為什么國家要收回去再轉手倒賣,不就是為了從中漁利嗎?這明顯不合理。

  賣地收入應上繳中央財政

  網友“自由的魚”:眾所周知房價高漲原因有三:一是腐敗行為變相推高房價;二是拍賣土地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政府有推高地價的動機。三是房產商的貪婪。解決之道:一、加強反腐;二、賣地收入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三、對房產商征收暴利稅,然后補貼購房者。

  分析

  小產權房“合法化”有利社會穩(wěn)定

  1.

  “精英”:潘石屹的幸與不幸

  以市場精英而非體制寵兒的面目出現的潘石屹至少是一個真誠的人。

  有能力的人并不需要刻意回避尖銳的社會矛盾和弱勢者被制度、法律所強加的生存困境,因為正視這一點恰是一種消極的公共責任擔當。

  強調這一點肯定很重要:中國社會結構這艘船翻了對誰都沒好處——特別是財富來源依賴于這個社會結構穩(wěn)定的精英。更愿意在收益中承擔真正的市場風險,而不是在偽市場中承擔政治社會風險的潘石屹估計對此感到不幸:在中國的弱勢者眼中,精英的身份已經讓他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開始形成的“精英聯盟”這一中國改革的分利集團聯系在一起,成為“他們”中的一部分。

  潘石屹通過自己的遭遇可能理解,弱勢者被中國分利集團損害得越深,他們就越無法準確地判斷哪些“精英”的財富是通過市場所創(chuàng)造,哪些又是靠體制和權力攫取;或者,這種區(qū)別在既有的社會財富分配格局及其所醞釀的情緒中已經無足輕重。

  2.

  “鬼子進村”前須先拒斥權利的“在場”

  “鬼子進村”對于中國人來說是一個痛苦的記憶。但在強者和弱者不對等的生存格局中,變化的不過是界定身份的符號而已。誰是“鬼子”,“村民”是誰,并不改變“進村”的本質。

  近年來風起云涌的“野蠻拆遷”在中國大地上定格了這樣的典型情境:在不容置疑地下達“拆遷令”(一種權力的警告)后,政府或(和)開發(fā)商出動“拆遷隊”,干凈利落地將小區(qū)房子夷為平地。居民若有阻攔性舉動可能還會遭到暴打。而心太急或有恃無恐的官-商,甚至都不屑于預先啟動“警告”的程序,半夜三更即出動拆遷機器進行強拆。

  城市的擴張和拆遷改造并不僅僅是一場激進的現代化運動,而且是一場利益分配的盛宴。這場盛宴的終極目標就是在官-商同盟和民眾之間構造一種零和博弈。因此,在很多時候并不需要預設作為利益相關方的居民在與官-商的博弈中具有平等的談判權。甚至,不需要預設他們對于自己的房子(也即財產)擁有一種必須被尊重的法律地位。

  3.

  阻止小產權房變成商品是官-商的本能

  制度和法律作為看似公正的工具背后隱含著權力及其盟友的利益訴求。在一個拒斥權利的“王牌”地位的政治社會結構里,僅僅是利益本身就可以導致制度和法律對民眾的某些權利予以蔑視。

  小產權房的存在價值可能并不需要誰來賦予。它對農民和沒有房子的人的巨大意義,以及對以高房價為表征的中國房地產市場的“證偽”,已經為它的“合法”打開了邏輯通道——剩下的只是承認而已。但它一旦進入市場將極大地沖擊官-商的利益結構。在法律上遏制其變成商品成為相關利益者的一種本能反應。

  權利被拆解,或限制某些內容,其邏輯后果就是權利的崩潰。不能交易的小產權房,也邏輯地意味著它可以被拆除,無論是以“市場”還是“國家”的名義。

  潘石屹進入小產權房小區(qū)被視為“鬼子”,折射出在強大的官-商利益同盟威懾下小產權房的朝不保夕。居民的如臨大敵表明,他們對于如何保住自己的房子已經感到絕望。沒有什么可以消除他們的精神緊張。

  結論

  小產權房的“違法”不是問題實質

  不是所有人都愿意當縮頭烏龜。潘石屹說得非常正確:房價的實質是土地問題。小產權房也如此。它的“不合法”,根源即在于土地制度對于“所有權”的抽象規(guī)定一直拒絕落實到個體層面。

  換言之,“不合法”的潛臺詞是:個體無法逾越“集體”和“國家”層面獲得土地權利及其收益。當然,“集體”和“國家”可能僅僅是相關權力者的別稱。

  當土地可以在蓬勃的城市化運動中增值時,相關收益進入權力及其盟友的口袋而無法變成對于一個社會的穩(wěn)定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民財富,這一點并非合理,而是必須遭到唾棄。

  說小產權房“違法”并沒有問題,但這種“違法”只能從“形式”而不是“實質”的意義上來進行理解。不具備道德基礎和社會福利內含的“形式”規(guī)定,很難賦予一種針對某個事物的法律處罰以真正的合法性。根據正義原則,限制“小產權房”交易的法律可能無法自我辯護,而是應該尋找一個證明自己“正當”的道德基礎。

  很難期待小產權房的存在會倒逼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同時也難以對小產權房的“轉正”保持樂觀。但是,這一點肯定沒有疑問:小產權房合法化有助于消除威脅中國社會穩(wěn)定的諸種因素——特別是劫持了中國社會的官-商利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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