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星陳羽凡(右)
歌星陳羽凡在2000年簽訂合同購買了華普花園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約定在2001年底交房,而到了2007年,陳羽凡仍然沒能入住。昨天(12月4日)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陳羽凡起訴被告北京中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陳羽凡因故未能出庭,他的代理人在法庭開庭時稱,原告、被告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yù)售契約》,原告購買了被告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四十條海運倉危改小區(qū)華普花園B座305號房屋,房屋的總價款為1347851元。按契約約定,原告簽訂契約當日支付首付款,其余樓款采用銀行按揭形式支付,被告交付房屋的時間應(yīng)為2001年12月30日。契約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房價款,但被告卻不按時給付房屋,并將房屋交付時間一再拖延。至今,被告既未通知業(yè)主收房,也未向原告提供該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各項證明文件等,故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房地產(chǎn)公司立即辦理退房手續(xù),退還已付房款、利息、保險費43萬余元,支付違約金17萬余元,支付雙倍定金4萬元。
被告同意與原告解除契約,并共同去相關(guān)部門辦銷貸手續(xù);同意返還首付款,也同意支付銀行貸款金額,但原告應(yīng)提供相應(yīng)單據(jù),但不同意支付律師費用,因為無法律依據(jù);此案雙方因意見分歧較大,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法庭將擇日宣判。